为加强学校对外合作管理,规范合作协议签署流程,保障学校权益,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合作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特指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名义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对象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合作而签订的协议。不包括学校各部门因开展业务而签订的诸如社会培训、科研“四技”、劳动人事、采购、后勤保障、基建施工等专门业务类协议(合同)。
协议的签署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务求实效。不签订无实质性内容的合作协议。
国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国内合作协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议的管理和督办。有关部门(学院)是具体合作协议的承办单位,负责协议的签署和落实。
所有国内合作协议均须有明确的校内承办单位,不能明确的可由学校指定。挂靠在有关部门或学院的非实体机构由所挂靠部门或学院作为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作协议签署及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合作协议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机制、合作时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根据合作的层次、规模及影响力等不同,合作协议分为重大合作协议和普通合作协议。普通合作协议一般是指合作领域较单一的协议。如产学研、人才培养、学生实习实践、就业基地等专项性的合作协议。重大合作协议一般是指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以及协议中合作内容涉及人员岗位聘任、学校资产产权变动以及学校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 协议审核与签署
承办单位完成合作协议文本的起草后,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集体决策后提交审核。
审核流程。
1.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内合作协议审批表》,与协议文本一并提交国内合作交流处审核。
2.根据审核意见,承办单位将协议文本提交至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并根据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
3.承办单位将协议提交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进行法务审核,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定稿。
4.审核通过后,普通国内合作协议经承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国内合作交流的校领导阅签,由校长审批。重大合作协议要由承办单位会同国内合作交流处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决定。
协议中约定需成立合作共建机构的,属于学校层面的,承办单位需同时提出合作共建机构相关负责人(如理事长、理事、院长、副院长等)建议人选,建立组织架构,并制定机构运行章程,明确宗旨、职能和业务范围,明确联系部门和联络人。另需提交学校审批。其他层面的合作共建机构由承办单位自行研究决定。
重大合作协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签署,国内合作交流处会同党政办公室协调确定协议签署具体事宜。普通合作协议由校长授权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协议签署具体事宜由承办单位自行统筹确定。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学院或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以内蒙古工业大学或本学院(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审批同意后,签署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留存学校的协议文本原件不少于三份;签署完成后,分别报国内合作交流处备案和交由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协议落实
协议签订后,由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推进落实。重大协议落实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合作内容的,承办单位可以学校名义在协议框架下与合作对象签订具体项目实施协议,审核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三章。
承办单位应每半年向学校提交合作协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合作项目的进展、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国内合作交流处定期汇总分析并督促指导。
协议履行过程中,不能如约履行协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分管(联系)校领导,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学校损失;合作方不能如约履行协议的,校内承办单位应及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协议造成学校损失,应及时采取措施止损,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有关要求
合作协议签署后,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作协议涉及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的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合作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作协议的变更、解除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违反合作协议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中止合作项目、终止合作关系等。
第五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国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