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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01月17日 09:11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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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群众合理利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办理,依法依规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处理来信来函,热情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上级部门转交办信函或本校师生员工、其他组织等采用多种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多种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个人或群体。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依规提出复查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对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四)来校信访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部署全校信访工作,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明确一位处级领导干部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三)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材料;

(四)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五)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六)向各单位、各部门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预案;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访工作的评价体系;

(九)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安排参加必要的会议;

(十)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机制;

(二)公开畅通本单位、本部门信访渠道,及时处置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三)及时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五)定期排查、及时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并将排查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做好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研究分析涉及本单位、本部门信访事项,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七)做好与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  接待处理

(一)来访登记

信访人来访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其引领至信访接待室,并组织两人共同参与接访,一人负责问询,一人负责登记记录。信访人如为群体,应建议其推选出3名以内代表反映问题。如遇缠访闹访,工作人员及时协调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协助处置。

(二)来信来函等分类登记

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定期查阅来信来函等,及时进行分类登记。

第十三条  提出拟办意见

(一)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来信来函等提出的诉求,如有政策规定的确切解释,可直接予以答复或回复;

(二)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如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及时联系信访事项涉及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现场解答;对来访诉求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或来信来函等无法直接答复的,工作人员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信访交办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视情况转有关单位、部门处理或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阅批;

(三)对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视情况转有关单位、部门处理或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阅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及时跟踪督办信访事项,确保在限期内办结。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结的,应继续督促办理,直至办结。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

信访人对受理单位、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学校复查。学校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复查意见是学校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最终处理意见。信访人对学校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请求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属于《信访条例》第1415款规定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

(四)匿名且事实不清的;

(五)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信访事项;

(六)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的。

(七)对学校已经给出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八)信访事项处理终结的。

经审查,对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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